美国移民局对证据的质量审核原则包括: a. 提交给美国移民局支持EB1A申请的证据并不需要里面出现“杰出能力”的字眼。重要的是证据支持文件本身应该明显展示出申请受益人“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”。 b. 在一些情况下,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大量的文件,但仍可能并不包含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符合EB1A的资格条件,但在所有情况下,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出申请受益人“已经上升到业内一小部分比例的顶层位置”。 c. 审核官员不应该预设他们认为申请人应该提交的证据,也不应该因为没有看到他们预设的证据而拒绝申请,重要的是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否得出符合资格的结论。
d. 在正常情况下,如果一个申请人是杰出的,应该有对其工作的媒体报道。但如果提交了满足3项标准的证据,又能证明申请受益人事实上是拥有杰出的专业能力,审核者也不应该因为没有媒体报道就否决一个申请。